黑龙江日报讯(记者刘剑)近日,记者从省食药监局获悉,为贯彻落实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5项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层级的决定》(以下简称《决定》)和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、特殊膳食食品”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批复》(以下简称《批复》)要求,根据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规定,我省将进一步明确及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。
按照《决定》要求,自9月15日起,将原由市(地)局负责的其他食品(类别编号3101)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上收至省食药监局负责。在9月15日前,市(地)局已经受理企业申请材料的,仍由市(地)局负责审批发证,原由市(地)局审批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,其延续、变更等权限同步上收,但在有效期内的原生产许可证需依法注销、补证、撤销、撤回和核准吊销的,由市(地)局按照《办法》规定执行。
按照本次调整的相关规定,除省局负责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类别外,其他食品类别审批权限由市(地)局负责,市(地)局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,确定本辖区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,并将已明确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及时上报省局。
本次调整后,省局将通过“黑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监管追溯管理系统”试行网上许可审批,并逐步推进我省食品生产许可电子化证书使用及管理,在许可决定下达后,企业许可档案可通过电子信息系统,实时移交辖区监管部门。各市(地)局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依法行政质量和效率,要求自受理之日起,对企业名称、生产地址名称、法人等变更事项要做到立等可取,对无需现场核查的换证、变更事项5日内发证,对需要现场核查的变更、换证、申证事项,由原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发证。